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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大利 城市规划 - 历史 part 2

法律167/1962

创新: PEEP Piano di Zona per l'Edilizia Economica e Popolare --> piano attuativo

目的:为中低收入人群建设经济实惠的房产


法律765/1967 过渡期

创新:

  1. 所有COMUNE级别的城市都必须做城市规划书 Piano Regolatore Generale, 没做的城市不能进行分区处理和并且有新建限制;

  2. 市长权限放大,可以通过LICENZA EDILIZIA许可任何类型的建筑,包括城市风景级别的许可;

  3. 违章建筑的罚款金额提高

  4. 承认建筑商、施工负责人、房产所有者的刑事民事责任;

  5. 引入 STANDARD GENERALE 全国建筑标准,避免在城市规划外的建筑物过度自由;

  6. 引入 STANDARD SPECIALI 全国特殊建筑标准,保留城市公用区域:停车场、绿化、警察局等


部际法令1444/1968

实施法令765/1967和1150/1942引入的分区处理 ZONE OMOGENEE 从 A 到 F

A区

市中心区:保留含有历史、文化、艺术意义的建筑物;

B区

居民区:可盖建面积 1/8

C区

扩张区:现盖建覆盖率低于1/8的区域和为盖建的区域

D区

生产区:工厂、商业、旅游区

E区

农耕区:种地或养殖、特例:切割地区时在两区中间的地皮所有者可要求使用C区包括自己的地皮

F区

公共区:公元、停车场、医院、警察局


其公用区域在总面积是 18 平米的假设下需要如此分配:

  • 4,50平米 25% 教育

  • 2,00平米 11% 宗教、文化、社会、公益、卫生、行政等

  • 9,00平米 50% 绿化或运动

  • 2,50平米 14% 停车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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